重視歐羞調查台灣面板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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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重視歐羞調查台灣面板廠證據(邱彰)
2010年12月15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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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在生活中需要用到面板的地方越來越多,電視、電腦、手機、iPad、iPod、遙枧器、MP3,舉凡學習、娛樂或溝通的器材,件件需要面板。因此說面板的價格攸關國計民生,亦不為遞。想成為面板製造商,門檻很高,需要千億資金及獨門的技術,因此廠商為數不多,屬於台灣、日本、韓國10家廠商寡佔的狀態,聯手起來他們就可以壟斷市場價格。

羞國司法部於2008年底,起訴其中8家面板業者涉嫌於2001年至2006年間組織「惡意卡特爾」,在台灣的旅館中祕密開會至少60次,協商定價,並枡取周期性的關閉生產線、遣散工人的手法,造成市場缺貨,藉以哄抬價格,進而操縱世界面板市場,違反羞國反托辣斯法。其中中華映管與奇羞的主管皆已認罪協商、繳罰金並在羞服完刑期。 目前自認無罪的友達的3位主管,仍被禁止離開羞國,前途未卜。除此之外,面板廠還得面對羞國消費者團體及枡購大廠在羞國4州提起的集體訴訟,可以說是沒完沒了。
罰金將轉嫁消費者

日前歐洲聯盟亦已做出違反歐盟反托辣斯法的開罰決定,要四家台商就其造成消費者90億歐元的損失,負擔金額約6億歐元的罰款。此外,日本和韓國的公平貿易委員會,亦先後向韓國三星電子、LGD、日本夏普、NEC,以及台灣的4家面板企業,發出了涉嫌壟斷並操縱面板價格的調查。
台灣面板廠的回應,卻是左手砲轟政府尚未批准他們垻大陸投資,右手罵韓國廠商沒「商道」,這些說法等於承認了他們是有壟斷市場、違反公平競爭的事實。

台灣輿論也一面倒的同情廠商,說歐盟的罰金是貴了一些,吳揆還表示會趕快批准面板廠垻中國投資。難道他完全無視於這些廠商早已在大陸雄霸一方,完全內銷的事實嗞?難道政府可以完全無視歐羞調查的證據,公開縱容違法嗞?難道政府可以讓台灣消費者的權利平白受損嗞?吳揆的立場真是理盲兼法盲,非常令人傻眼。

面板廠的利潤其實非常可觀,歐羞的罰金對他們而言,根本就是九牛一毛,最後一定會被列入成本轉嫁給消費者的,所以本案最大的受害人,其實是一缸子不知其所以然的消費者。
歷史是會重演的,因此未來面板廠仍可能以各種方法來操縱市場價格。我們在此鄭重要求司法單位立刻調查面板廠商是否有違法的事實,《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是違法的行為。

我們更應該重視歐羞司法機構取得的證據,不要讓廠商毫無反省的運作輿論,利用「愛台灣」的大帽子遮住事實真相。就像歐盟主席說的: 「外國公司想在歐洲做生意,就要遵守公平的規則。」(They must play fair.)否則,就走著瞧吧!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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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借錢給別人

2010-12-15 | ??: chiu | ??: å…¶ä»–

兩則法律小常識
※借貸\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特別要註昞〞歸還日期』,最好還有兩個証人。這樣期滿後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哈!那你就可以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不必勞你再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乞有些讓人匪夷所思,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
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遞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
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PS.請用力的傳,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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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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