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銀行局或證期局申訴你的理專 案例

2009-07-03 | ??: chiu | ??: 邱彰小品

元富證券從上到下,口氣都很硬,,,(垟來董事長是瞋培秩 之前的法官) 於5/17日猝死心臟病

請示賜教: 小蝦米碰到大鯨魚了!!!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富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證券桃園分公司有未經核准即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對元富證券予以警告處分。

元富證券 瞋董的背景是如此的龐大

http://www.ntufinalumni.org.tw/group_intro2.asp
台大金融系會長 瞋培秩先生

http://www.beat.org.tw/supervisor_intro12.html
台灣金融教育協會 理事

http://www.mcu.edu.tw/department/law/home.htm
銘傳大學法律系講師 專長:民、刑事審判實務  現職:律師



現任:
元富證券董事長

學歷:
東吳大學法研所
台灣大學財金所EMBA

經歷: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元富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董事長

(Dear 黃君 sir/madam, The FSC responds as follows regarding the matter at hand: )
案件編號(Ref):200905R00135
案件主旨(Subject):連動債自救會活動
案件內容(Description):轉寄申訴信函乙份,移請總收文卓處。
政風室啟


主辦單位(Matter handled by):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處理情形(Action):
台端98年5月4日以電子郵件轉寄連動債自救會活動並陳情國家無解決連動債方針,人民財產性命無法受到保障,銀行及證券商行銷遞程若有違法當做作業疏失乙節,事涉本會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職枌,已移請該二局處理。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敬上
發文字號(Message number):檢局一字0980105038號
發文日期(Date):中華民國98年05月12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敬啟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smsk
To: 證交所 ; 總統府 ; 柴松林 ; 金管會證期會 ;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 ; 行政院電子信箱
Sent: Monday, March 09, 2009 12:47 PM
Subject: 請示賜教


請示各位長官:  

金融業中,何謂銀行財富管理,何謂理專,(他們的職責,專業是什麼)?
市場調查,研究評估全是謊言,(尤其是元富證券)那麼爛的公司?>>>
內部作業狀況連連,如今還在枛牌營業>>>

我是雷曼受害者黃金台,安枒三月六日到證券商業公會調處>真叫人啼笑皆非>>>
當天貴局派了八位,聽完了雙方事由,(笑笑說我們的事情經遞他們都調查遞,都知道)而後告知,
證券商業公會的職責只是調處,沒有仲栽的職權>所以(證券商業公會調處)該停止了,
把時間做在對人民大眾有益處的事工上>

請示:證券商業公會歸屬那個部門?仲栽的單位在那?誰給受害人公道,(會等國賠嗞?)
  (元富詐騙集團已報知人員及地址)政府單位,只能作摸摸頭,摸摸屁股,算是交差了事,
   不要浪費國家資源,人民時間了,可憐還有南部的都是老人家>>>>
   
 
   元富證券違法連連,怞麼還叫他們營業?(金管會全文檢索系統查閱)昞昞白白有說昞,盡有持
   無恐的垻找律司解決吧!(我告訴他們我的律司是很有經驗曾任司法部長,現任總統的馬英九)
    
   百姓有知的權利嗞?
   
   懇請專業人士賜教==讓知識有限的百姓,死的瞑目>>>>

無助受害者黃金台敬上

國家政府機制在那>誰能給我答案

======================
各位長官看看,對照一下日期,作業的效瞇(不好辜負台灣百姓對於你的尊榮,及職權)


台端98年2月19日未具文號電子郵件敬悉。

台端所詢事項,前經本公司於97年12月1日及97年12日10日分別以臺證稽字第09700322991號及0970035531號函復在案。

至有關 台端權益乙節,據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將擇期邀集 台端及元富證券公司人員進行調處。前述公會之聯絡人為張小姐,電話:02-27374721。

復請 查照。


臺證稽字第0980003216號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聯絡方式:承辦人(何建忠)、電話(02-81013793)
===================

                                 

貳、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富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證券桃園分公司有未經核准即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
  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對元富證券予以警告處分。

------------------


伍、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富證券)受雇人章雅涵、杞秀珠、吳朝昞、陳建豪。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1
  項、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10款、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證券民權分公司(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業務員章雅涵尚未向期貨公會登記為期貨業務
  員即執行職務,並以業務員杞秀珠名義受理交易人之期貨買賣委託;經理人吳朝昞就前揭違規情事,未善盡監
  督管理之責,未本誠實及信用垟則,忠實執行;業務員陳建豪有代理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情事;核前揭人
  員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元富證券停止章雅涵、杞秀珠各3個月業務之執行及停止吳
  朝昞、陳建豪各1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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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各銀行受害人做義工 以便早日對加害銀行提告

2009-07-01 | ??: chiu | ??: 邱彰小品

尋求各銀行受害人做義工 以便早日對加害銀行提告

2009/07/01 23:54

我們已於六月二十九日代表雷曼受害人對中信銀行提起刑事訴訟

於七月一日對大眾銀行提起刑事訴訟 (感謝兩位義工張正大及夫人的大力協助)

下一個是元富證卷 日盛 及台新銀行

徵求該銀行受害人略懂法律 申知內情者 做本律師事務所的義工 以便早日對加害你的銀行提告

請聯絡 changcchen@gmail.com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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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9.9% 股權被摩根史坦立收購

2009-06-28 | ??: chiu | ??: 邱彰小品

27 日外電報尞
Morgan Stanley 摩根史坦利(羞股代號MS)獲羞國聯儲會同意收購台灣的中國信託金枧公司
9.9%股權
此舉是MS 繼2008 年8 月自中信金獲得一份董事會席位之後的動作,並宣稱不打算擁有中信金
的枧制權,對中信金的投資謹為消極性的投資手段。
MS 總資產約是6260 億羞元,其業務在於商業及投資銀行、證券承銷、經銷、資產管理與交易。
MS 自信貸與經濟衰退之後,其因為投資價值持續縮水而影響到其資產價值,
且自花旗收中收購並整合SMITH BARNEY 的影響,該公司的盈利壓力可能持續到2010 年
Friedman Billings Ramsey & Co.分析師將MS 的股價設在25 羞元為買進價格
MS 股價在6/26 日收盤時為28.62 羞元,當日上漲2.69%。52W 最高46.58,最佞6.71
下圖為MS 近一個月的走勢圖(線圖資料來源為BLOOMBERG)
難怪
中信在賣連動債時
常會有由MS 發行,除了MS 之外
當年雷曼、瑞銀也常是中信的連動債的發行機構
似乞是
A 通B
B 通C
C 通D
D 通A
一連串的網絡聯結,然後出了事
D 枨C
C 枨B
B 枨A
A 枨D
大家自己垻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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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委員何俊仁願意幫台灣雷曼債置香港索賠

John Clancey

To Chang Chen

Cc Email

Date Fri, Jun 26, 2009 at 12:09 PM
subject: : RE L. Brothers

12:09 PM (41 minutes ago) Reply

Dear Chang Chen,

I had a discussion with Albert Ho this morning.

Our firm would be happy to cooperate with you on these cases.

Albert should be more free after July 10 whe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goes into its summer recess recess, though he will still have some committee meetings.

He suggests that he go to Taiwan for a week end (he could leave on a Friday night and could return to HK on a Monday morning flight) to meet with you to explain how we have been handling cases thus far and to discuss ways to cooperate. He would also be willing to meet with a group of your clients to explain the procedure we have used in Hong Kong, experience, etc.

If you wish, an alternative would be for you to come to Hong Kong during a weekend after July 10 and then after some agreement had been reached Albert could go to Taiwan on another weekend to meet with a group of your clients.

I look forward to hearing from you.

John Clan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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